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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5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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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虫”字,其说辞可以是“屈中”。 “虫”字里有“中”字,“中”字脚下屈曲。

廷尉说律,至以字断法:

犹之“说字解经义”也。

【鬼话】

套用“说字解经义”的说法,“以字断法”:说字解法义;“说文解字”,当加多一个字,说文解字义。皆师从仓颉,说文解书义。

“苛人受钱,‘苛’之字‘止句’也。”

《通典陈群、刘邵等魏律令序》曰:“《盗律》有受所监临,受财枉法;《杂律》有假借不廉;《令乙》有所呵人受钱科,有使者验赂,其事相类,故分为《请赇律》。”按,“诃”、“责”字见《三篇•言部》,俗作“呵”,古多以“苛”字、“荷”字代之。汉《令乙》有所苛人受钱,谓有治人之责者而受人钱,故与监临受财,假借不廉,使者得赂为一类。“苛”从“艸”,“可”声,假为“诃”字,并非从“止句”也。而隶书之尤俗者,乃讹为“□(上‘止’下‘句’)”。说律者曰:“此字从止句。句读同鉤,谓止之而鉤取其钱。”其说无稽,于字意、律意皆大失。今《广韵•七歌》曰:“□(上‘止’下‘可’),止也,虎何切。”《玉篇•止部》云:“□(上‘止’下‘可’),古文诃。”亦皆讹字耳,而不若“□(上‘止’下‘句’)”之甚。

【鬼话】

许慎《说文解字》坚守本形、本义,段玉裁说他:“许说义出於形,有形以范之;而字义有一定,有本字之说解以定之。而他字说解中,不容与本字相背,故全《书》讹字,必一一諟正,而后许免於诬,许之为是《书》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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