戴先生曰:“‘指事’、‘象形’、‘形声’、‘会意’四者,字之体也;‘转注’、‘叚借’二者,字之用也。”在后面,段注又云:“且曰‘象形、象事、象意、象声、转注、叚借六者,造字之本’,此语实为巨缪——指事、象形、形声、会意者,造字之法也;转注、叚借者用字之法也。”鬼笑我以为,转注、叚借是用字之法,指事、象形、形声、会意何尝不能归之为用字之法?“六书”用字,也只能是古人之法。今天的人用字,只用字义,而且是字典上的字义;否则被视为错别字。“六书”用字,玩家接手。
一曰“指事”
刘歆、班固首“象形”,次“象事”。“指事”,即“象事”;郑众作“处事”,非也。
——“指事”者,视而可识,察而见意,
“见意”各本作“可见”,今依颜氏《艺文志注》正。“意”,旧音如“忆”。“识”、“意”在古音第一部。以下每书二句,皆韵语也。
“┷(两横,上短下长——上)”、“┯(两横,上长下短——下)”是也;
“┷”、“┯”,各本作“上”、“下”,非,今正。此谓“古文”也。有在“一”之上者,有在“一”之下者,视之而可识为上下,察之而见上下之意。许於二部曰:“┷,高也;此指事。┯,底也;此指事。”《序》复举以明之,“指事”之别於“象形”者。“形”谓一物,“事”晐众物,专博斯分;故一举“日”、“月”,一举“┷”、“┯”。“┷”、“┯”所晐之物多,“日”、“月”只一物。学者知此,可以得“指事”、“象形”之分矣。“指事”亦得称“象形”,故“乙”、“丁”、“戊”、“己”皆“指事”也,而“丁”、“戊”、“己”皆解曰“象形”;“子”、“丑”、“寅”、“卯”皆“指事”也,而皆解曰“象形”;“一”、“二”、“三”、“四”皆“指事”也,而“四”解曰“象形”。有事则有形,故“指事”皆得曰“象形”,而其实不能溷。“指事”不可以“会意”肴。合两文为“会意”,独体为“指事”。徐楚金及吾友江艮庭往往谬“会意”为“指事”,非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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