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云青继续讲道:“第二条,就是签证洽商的时效性。
在合同中,对签证洽商的时效性是有明确规定的。
从签证洽商事件发生起开始计算时间,超过七天未申报的,视没有发生额外的费用。”
有劳务队伍造价人员提问道:“有些长期发生的项目,这个时效性怎么计算?比如:水车的费用就可能是每个月都在发生。”
张云青解答道:“像水车这种长期发生的费用,以每个月办一张签证为妥,但是在签证的后面附一张明细表,详细地记录水车在每天发生的台班实际情况,并经甲、乙双方的现场管理人员签字确认,商务部人员做不到每天来现场签字确认,但是会隔三差五的到现场抽查数据。
如果抽查的数据与现场记录的数据出入较大,则以商务部抽查的为准,并且在下个月加大抽查的频率。”
张云青接着讲解要求道:“第三条,商务部对签证洽商的参与程度。
为了保证签证洽商的真实性,避免办理一些凭空捏造出来的签证。
特别要求的是:
每次签证洽商事件发生时,劳务队伍、供应商都必须要同时通知项目部的对应生产人员和商务主管于丹珍。
如果没有通知商务部主管于丹珍到现场去查看的签证,我们视没有发生过,产生的费用与我司无关。
如果通知了商务部主管于丹珍,但是她没有时间去现场查看,也没有协调安排其他商务人员到现场配合查看,则于丹珍有责任和义务在生产查看的签证上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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