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姚远等人定下的规矩,合伙人不以律所名义签订的协议,资金自然不用进入律所银行账户,这类业务自然与律所无关,团队律师也不能介入服务,收入归合伙人个人享有。
姚远等人都明白“水至清则无鱼,人至察则无徒”的道理,把利益全部都归入律所团队,大家吃大锅饭未必是好事,长此以往合伙人肯定要有意见,还不如拿到桌面上说明白的好。要不为什么国家要打破大锅饭,要求多劳多得呢!
但是在未经团队合伙人会议决议的情况下,合伙人不得将法律业务输送给其他律所,赚取利益。
其实合伙人的绝大部分业务都是法律业务,客户是需要与律所签订合同的,律所收了钱要给客户开发票,所以基本上不会出什么问题。
合伙人不需要以律所名义做的业务主要就是个人投资、和利用人脉牵线搭桥的中介服务。
当然如果找不到靠谱的公司走账,或者自己嫌麻烦不愿意开公司,也可以走律所的账户,纳入团队收入总额。
在年底合伙人收益分配时,会根据合伙人创收情况多分一些收益,这也是为了平衡合伙人之间的利益关系。但是如此一来就无法“避税”(逃税)了。
晚上姚远开车到家尚未进入家门,邵成的电话便追了过来,姚远的服务协议已经审过了,正在做盖章流程,与谷总的见面时间定在了明天下午三点,地点就在矿产公司,紧跟着姚远收到了邵成发来的公司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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