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姚律师,我明白您的意思。
首先这位技术副总监虽然负责这款产品的大部分研发工作,但是一些关键技术我们是做了物理隔离的,由我们的另一位技术总监负责研发。
而且每个小组研发产品时互相之间是不允许交流的。
您问的问题我们之前没有考虑过,在正常情况下这位技术副总监无法取得整个产品的源代码。
但如果他在参与研发过程中将获得的信息给了对手呢?”高总问道。
“不排除这种可能,但您有证据吗?仅仅凭一位副总监到对手公司上班还不足以证明侵犯贵司的商业秘密。
如果您坚持打侵权官司,对方很可能会以自主研发来抗辩。在没有证据的情况下,官司的输赢就可想而知了。”姚远解释道。
“嗯,姚律师,我觉得您说的有一定道理,之前我也咨询过几家律所,确实有律师建议我们打侵权官司。
我们几个股东也商量过,但一直拿不定主意。我们该怎么办?我想听听您的建议。”高总道。
“之前钱总发给我一份竞业限制协议,是贵司的吧?”姚远问道。
“嗯,确实是我们公司的。”高总道。
“我建议打竞业限制,如果你们打侵权说实话难度很大,但如果打竞业限制,虽然无法禁止对方生产竞品,但可以让那位副总监付出一定的代价。贵司可以考虑下。”姚远建议道。
“如果打竞业限制,我们胜算有多大?”高总问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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