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的社会形态,有一点并不适合经济发展,也就是其无限责任的株连问题,也是族产与家产不分的问题。
这个时代的官僚们处理的最多也最喜欢处理的,就是争产官司。
都是一家人,你的就是大家的,大家的都可以均分嘛。
所以钱谦益死后,他一生贪污巧取豪夺的财产就被所谓族人盯上,几乎无法,唯有用生命捍卫。
如果长此以往,财富得不到积累,人才不能被保护,怎么一个乱字了得?
同样的,有限责任和无限责任的区别也很大程度上限制了创造财富问题。
打个比方,此时在帝都已经小有名气的电影明星董小宛,就是这种不成熟公司制度的受害人,其家中的秀庄在朝奉和伙计弄鬼之下,没几天就宣告破产。
如果是有限责任公司,那么这公司完蛋就完蛋,大不了手头肯定还有点积蓄,但在各种假账的计算下,被逼迫还债的董小宛最后落得进了青楼为生,弊端就在于此了。
产权都不明晰,还如何可以做生意?
有限责任即有限清偿责任,指投资人仅以自己投入企业的资本对企业债务承担清偿责任,资不抵债的,其多余部分自然免除的责任形式,有限责任是大公司兴起的重要因素,而合伙制和个人业主制的所有者一般情况下却需要对债务负有无限的责任。
产权明晰,人才有动力去做生意,才有动力去研发技术,推广分配方案,打造属于自己的个人品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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