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朝在地方设置镇守太监,始于永乐二十二年八月命太监王景弘守备南京,至宣德年间,各省普遍设置镇守中官,成为明代地方政治体制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宣德以后,镇守中官逐渐形成三种类型:南京等处守备太监、诸边镇守中官、各省镇守中官。这其中,各省镇守中官的主要职责是安民,拥有监督文武官吏,调遣卫所官军镇压人民反抗、弹压土豪大户、缉捕在逃人犯,应地方治安的需要而向中央建议增削行政、军事设置,协调本省文武官员及司、府、县机构的公务,招抚流失人口等职权。
当然,镇守中官的权力不是绝对的,虽然他们有权监督、弹劾所在地区的文武官员,还可举荐、请留甚至“奏罢”地方长吏,却没有升迁罢黜官员的权力,也没有考察官吏的职责;有权监军、随军出征,甚至根据需要调遣所在卫所在卫所官军,却不可单独领兵及擅提军职。
因此,沈溪虽然虽然受到两位镇守太监监督,但彼此并没有管辖权,沈溪又是皇帝近臣,完全可以不必理会他们。但生在大明,置身官场,很多事不能随心所欲,沈溪必须对一些潜规则妥协,只有等他有一天大权独揽之时,或许才能把这些弊端逐渐摒除。
沉吟半响,沈溪道:“此次出征缴获不少,计有黄金一千余两,白银九千余两,另有财货无数,我可以拿出半数金银交与李将军,一应事宜将军可自行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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