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命所悬,自然不是区区一个县衙便能决定的,需要逐级上报,由大理寺批核之后,才能行刑。
然而县里判书送到州中之后,登州知州却认定阿云罪不当死。
一则阿云母孝未满,孝期婚约乃是违法,并不从能生效,阿云并非韦大之妻,并非杀夫;
二则阿云到堂便自首,认罪良好,韦大除却断了一根手指头,并有身上一些浅浅刀伤,伤势甚轻,并未死亡。
知州改判了阿云流放。
结果判决书上到审刑院和大理寺时,两处又认定“杀人者以伤人绞”,即便阿云不是韦大的妻子,杀人未遂但伤人,一般也要死罪,只是不需斩立决,改判了绞刑。
知州知悉之后,上诉刑部称,其时天子曾经下过一道敇书,其中说过“谋杀已伤,按问欲举,自首,从谋杀减二等论”。
若是按照敇书所言,那阿云只需服刑数十年而已。
然而刑部却是维持审刑院和大理寺的判决,认定阿云该判绞刑。
正当此时,登州知州得了升迁,任了大理寺卿,他以职务之便,又对此案做了改判。
判决之后,御史台便以此为由,攻讦新任大理寺卿枉法,要求其引咎辞职。
其时正当变法之时,新党支持新任大理寺卿,认定该轻判,旧党支持审刑院和大理寺,认定当重判,案子闹到最后,已经不单是关乎一个小小的阿云,而是杀夫逆伦,不能容忍,同样也是新党与旧党、律法与皇权的纷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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