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自由这一概念,是从近代政治经济学和新闻学中衍生出來的,西方主流的新闻学学术界认为新闻自由的传统理论基础包括天赋人权理论、观点市场理论及民主促进理论,较新的新闻自由理论基础则为第四权理论,但这一理论,是由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大法官波特?斯图尔特于1974年11月2日在耶鲁大学的一场演讲中所提出,不过,就连美国法律界对于史第四权理论也并非沒有质疑,首先,从美国宪法的立法原意來看,制宪者原意似乎并未就言论自由与新闻自由作一区别,相对地,有学者指出制宪者只是将出版自由(即现代意义的新闻自由)视为是言论自由的一个表现方式而已,再者,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的多数意见中也从未将新闻自由与言论自由视为二种不同的基础权利,在我国,至今‘采访权’法无明文,它沒有作为一项授权性的规范在法律上加以规定,但是,采访自由可以从《宪法》的言论出版自由中延伸出來,包括批评自由、通讯自由等等,新闻工作者是公民,他们和他们所在的媒介单位的工作是服务并从属于公民的言论出版自由的,是为了满足公民的表达权和知情权才拥有采访自由的权利的。”
说道最后,杨小年很是严肃的说道:“但是,你们的采访要受到指导思想、国家安全、维护公共秩序的限制,另外还有一个很大的限制,这就是被采访对象的权利的限制,记者要尊重被采访对象的人身自由权、言论自由权、肖像权、通讯自由权、住宅不受侵犯的权利,不得干扰工作、不得侵犯私生活领域、不得公开企业法人的商业秘密等等,我国‘新闻工作者新闻道德准则’规定:‘通过合法的和正当的手段获取新闻,尊重被采访者的声明和正当要求,’这一点,你们并沒有做到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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