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想,这钱有可能是公路局局长拿了,老常得知这钱没交到曼莉手里后,追问起来,那局长不承认是自己拿的,便说是交给他李向东转交给曼莉的,于是,老常信心为真,便策划了这么一起事件,要至李向东于死地。
他能说得清吗?
老高把全部精力都放在调查公路局那笔款的去向上。那笔款是公路局局长同意支付的,财会人员也说是局长提现的,但是,那局长一口咬定是给了李向东。
老高问:“有证据吗?你怎么能证明你给了李向东?”
那局长说:“没有。”
他说,这种事怎么能留下证据呢?不过,有人可以证明。
老常说,他在场。他说,当时,那局长是在他的办公室,把装了钱的黑皮包交给李向东的,后来,蔓莉处长没,就不知道李向东有没再交还给那局长。老高还想找到更有力的证据,但是,那五封写给地级市纪检部门的投诉信都是匿名的,无法查实。
于是,就形成了在没有物证的情况下,各有各的说法。公路局局长很委屈。他说,他确实给了李向东。老常说,他不能保证那黑提包里装的就是钱。李向东说,根本没有的事。他根本就没有在老常的办公室里接过那局长交给他的黑提包。
人证能说明问题吗?因为人证被冤枉的案例还少吗?所以,老高更注重物证。
明摆在那的物证,便是那局长的的确确拿走了二十万。不管这笔款最后到了谁手里,在没有物证的情况下,那局长必须承担全部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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