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专制社会中,对权力制衡、监督的根本出发点是为了保障统治者的个人意志能够得以贯彻执行,防止属下官员结党营私、图谋篡位,它的最终目的是为了保障统治者个人利益的长治久安。这种出发点决定了专制社会所制定的一切法律的根本性质是为统治者个人利益服务的,每当依法行事的结果与统治者的个人意志和私欲相对立时,法律都会被弃之不顾、撕得粉碎。法律对民众是桎梏,对统治者不过是摆设,可以依据自己的意愿随意揉捏,在他们眼里法律本来就是用来约束民众、为自身利益服务的,岂有作茧自缚道理!官本位思想也就成为专制社会标志性的思想特征。
权力凌驾法律之上,人治替代法治所滋生的社会问题便充斥了整个社会:人们依法行事的结果却达不到预期的目的,依从长官的意志却能升迁发达,明摆着的有章可循的法律规章却不能公正客观地执行,偏偏那飘浮不定、喜怒无常的长官意志却能左右人们的利弊得失、甚至主宰人们的生死存亡……这种社会现象必然助长了溜须拍马、欺下瞒上;拉帮结派、贪污腐败;只顾眼前、不计长远;只重形式、不顾内容……的社会风气,导致了人们法律意识的淡漠,加剧了社会各阶层的矛盾,埋下了社会动乱的种子,最终让统治者吞下自己播种的恶果,当然也搭上了广大民众所应有的正当权益,他们是专制制度下最大、最深的受害者,这也是让广大民众认识专制制度危害性最重要的原因。一个社会要是没有法治观念也就谈不上建立在法治基础上的公正、平等、民主和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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