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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6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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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选”是一个很有意思的概念。实际上,不同的人用这个概念,含义和侧重面都是不一样的。在有的人看来,它可能表示由公众直接选举掌权者或者他们的代表;另外一些人则可能,强调的是公众不但有选举权,而且有提名权;还有一种理解,就是针对过去就是上官员和代表都是由上级任命(或者表面上叫做推荐和提名,事实上指定了唯一的人选,让公众或者他们的代表无法行使选举权)的状况,把让公众或者他们的代表真正拥有提名权和最后选择权的选举都统称为“直选”。

这个意义上的“直选”,是宪法早已规定的。问题在于,过去长期实行的过度集中的体制,把这一原则严重扭曲了,使得公众的选择权、代表的选举权都形同虚设,事实上的任命制和变相任命制取代了选举。这样做的结果让我们付出的代价是:老百姓和干部之间产生了严重的隔阂,公众对官员有着显而易见的不信任。我们执政中出现的许多作风问题和消极腐败现象,说到底就是因为官员可以不在意公众对他们的态度,只要把上面的人糊弄好了,就可以有恃无恐、为所欲为。为什么?就是因为他们和公众之间没有权力授受关系,无须向人民负责。从这个意义上讲,把宪法中规定的东西切实落实下去是中国政治改革的“切入点”之一。

进行政治体制改革,选举是一个绕不过去的环节。不是说在选举中增加竞争性执政党的功能就发挥不了了。政党的一项重要功能是向公众源源不断地提供可供选择的人才。民众把权力交给公共机关,当然有权决定这些权力由谁来执掌。有选择才叫选举,没有选择叫什么选举?最有效的做法,就是由政党把人才推荐给公众。这就需要政党做好培养人才、储备人才、输送人才的工作。所以,在民主政治中,政党有大量的事情要做。我们过去有错,但不错在党介入了干部人事工作,而错在越俎代庖,虚化架空了公众对官员的选举权。由于人民代表往往不是真正由人民选出来的,由于不是选出来的,人们不会把代表看得多重,也不会对代表抱有多大的指望。而代表呢,由于决定他们命运的不是社区的老百姓,也就无须刻意到老百姓中去联络感情。在这种情况下,人民和代表之间互不相知是很正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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