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律师史女士:“……为我的当事人做无罪辩护……何为打架?双方都是积极进攻。而何为防卫?一方积极进攻,另一方被动防守……何为过当?适当与过当的度是什么?在当时的情况下,我的当事人猝然间遭受多人围攻,逃跑未果,受到一拥而上的暴力殴打时,用水果刀自卫。他当时才十七岁,还是个孩子,请问,一个孩子在此危急情况下自卫,叫他如何去把握这个度?……死者在受蒙蔽下,以江湖义气出发,积极参与对我的当事人的行凶,本身就负有很大责任……所以我认为,我的当事人的行为完全符合正当防卫的条件……”
我心稍安。
学校的律师:“……我校一向治学严谨,管理严格……被告白露品学兼优,乐于助人,案发后二百余名师生自发联合签名为他担保,足以证明其人品……死者赵勇,置校规校纪于不顾,一味追求老乡义气……案发之是地,距新生入学尚未满三个月,无论死者赵勇还是被告白露,都还未正式成为我校学生……所以,我校认为自己不应承担原告提出的民事诉讼。”
我很感动,为了师生们对我的支持,为了学校对我的支持,同时我也有些失落,我,原来其实还不算经管院的正式一员。
解放军264医院和太原市殡仪馆未出庭应诉,不知有没有递交的书面答辩状。可能是认为原告的要求太过荒唐可笑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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