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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5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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战国时著名的思想家韩非曾经讲过他对法律的认识:“明主之所道制其臣者,二柄而已矣。二柄者,刑德也。何谓刑德?曰:杀戮之谓刑,庆赏之谓德。为人臣者畏诛罚而利庆赏,故人主自用其刑德,则群臣畏其威而归其利矣。”(1)人的本性,都是畏刑而贪利的,没有人愿意在正常情况下去蹲牢子吃号饭,所以在人类社会中就有了法律。

一个运作成熟的政府,首先要有相对完善健全的法律体系,没有法律,就不能威慑人的犯罪欲望。

法律是建立在“人性恶”的理论推论上的,为了维护本集团的统治利益,以及稳定社会秩序,没有刑法的政府是不可想像的。“古先哲王即天论缘民情为之。刑罚威狱以类其震曜杀戮焉,盖所以防邪辟、御奸宄、禁其逾矩以佐乎!”(2)无论是治世还是乱世,只要有了政权,就必然会有法律,五代也是如此。

在政治上,五代承袭了唐朝的法统,在刑法上,五代也基本上沿袭了唐朝的法律体系。唐朝的刑法也是由简入繁的,唐高祖李渊初入长安时,只是制定了简单的约法十二条,即“杀人、劫盗、背军、叛逆者死。”(3)

随着政权的稳定和社会发展,唐朝刑法也越来越繁密复杂。以《唐律疏仪》为例,唐朝的刑法大致可分为“笞刑五、杖刑五、徒刑五、流刑三、死刑二。十恶、八议。”(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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