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1-07-12 08:07:05
[正文]罪与罚(6)
秦律规定:
“治狱,能通过文书追查当事者的口供,不用笞打而察得事实,是上策(毋治谅而得人请为上);笞打为下策,恐哧则是失败(有恐为败)。”
学者研究认为,上述法律条文当是秦时执法官,在断案时所必须遵遁的准则,且是唯一的准则。
就是说,秦时执法官在断案时必须遵遁如下原则:
一,重视文书;
二,重视能使当事人自动供述事实。
特别是第二点,在当时的县廷已成为审判的核心原则。
这一原则在下面直接与“刑讯逼供”有关的“讯狱”一条里,就得到充分的体现。
“凡讯狱,必须先全部听完当事人的口供(尽听其言),并将其记录在文书上。应尽量让其自动陈述,虽明知有谎言,也不要马上诘问。如供述已全部记录完毕而仍不作交待,再诘问应该诘问的问题(乃以诘者诘之)。
诘问时应认真听其辩解并全部记录下来(诘之有尽听其解辞),如又发现未作交待的事情,再次进行诘问。诘问到当事人辞穷,屡次撒谎,改变口供,拒不服罪(更言不服),依法应当笞打的,于是就笞打(其律当治谅,乃治谅)。
笞打时必须记下:‘爰书:某多次改变口供,无从辩解,因此对某拷打讯问’。”
文中极为具体地叙述了“听言-诘问-解辞”这一推进过程。由此可见,通过这样的审讯,使嫌疑人亲口供述犯罪事实的有无,当是当时审判的原则所在。从文中可以看出,笞打是在万不得已的情况下,才被允许使用的非常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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