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际上关于个人效用的度量是存在多种思考路径的:基数可度量性、序数可度量性、比率可度量性、完全可度量性,仔细地甄别和论证始终是件非常棘手的事情,至今同时有巨大影响力的社会福利度量办法就有马歇尔经济剩余法、希克斯补偿剩余法、人类发展指数法和各种贫困指数法等等。同时宣称建立在“价值中立”基础上从而是实证的新福利经济学本身也始终存在若干根本性的矛盾,比如序数效用从本质上看还是隐含了对基数效用存在的承认;相关的诸多标准同样也没有远离价值判断或者本身就反映了价值判断的内容,只是刻意回避了尖锐的伦理问题,把不涉及价值判断转化等同为人际之间没有利益冲突;个人主义或者福利主义论调忽略乃至无视了自由、公正与平等这些非物质的利益存在与教育、健康一样会对社会的生产能力发生重大影响,也就是说这些也直接和经济效率相关的因素被误判为无关的;价格不进入序数论的效用函数与观测到的现实事实违背抵触等等。
再者说,上帝从来没有规定经济学必须或者只能是实证的。相反,常识与逻辑推断都说明福利经济学应当具有实证性和规范性的双重属性。即使是著名的“休谟定律”(Hume’s Law)也只是指出了人们不能从客观描述性的“是”命题推导出“应该”命题,亦即实证性与规范性之间存在逻辑鸿沟,但大卫.休谟也从来没有表达过社会学理论就不支持任何规范性命题的观点。M.布劳格在自己的著作中还特别指出:“凡是被视为真实的以经验为依据的表示‘是’的陈述性说明,无不依赖于社会已经存在的我们‘应该’接受这种表达‘是’的说明的一致意见。”所以他认为新福利经济学同样可以被划归为基于自己的价值判断基础的规范性经济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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