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听到自己的银行帐号会有一笔不菲的进账吴律师的两眼放光的说:“那个……殷先生,我会努力的做的。至于你说的那笔不菲的劳务费我想就免了吧。毕竟为林先生申辩是我的本职工作。”
我装出一副很高兴的样子说:“那我希望吴律师能尽早的吧林霸天给保释出来。我想这个要求不会很难吧。”
吴律师两眼放光的看着我说:“当然了,我想这个应该不算是太困难。”
吴律师说话是特别在不算太困难几个字上加重了语气。暗示着我红包速度拿来。
我看着吴律师那虚伪的笑容真的想上去抽他两耳光,午护人申辩本来就是他的本职工作可是没有钱就把自己的天职给抛在齐力马加罗雪山顶峰了。这就是现在的灰色社会。医生、律师这两种敏感的职业都被腐蚀了。现在我只想说:“马勒戈壁!肮脏的社会。”
我之所以用这么大的力气去拉拢这个吴律师是因为我想先把林霸天给保释出来,这样的话会让魔女放心一些。
吴律师装作一本正经的模样开始给我讲起了那些专业的法规:“在国际上保释可分为无条迹释和附条迹释。无条迹释先于附条迹释产生,适用很广泛。无条迹释,释放时不要求提供金钱和证人担保或其他条迹相比无条迹释,英国为附条迹释设置了各种各样的条迹附条迹释基本适用于触犯严重罪名的犯罪嫌疑人。最常适用的条件包括在指定的地址居住、不与指定的人员接触、不去特定地方、实行宵禁、在某一具体的时间向丨警丨察署汇报、在一定的限制条件下,法院可以要求提供保证金来确保被告人准时到庭。其它还有时间限制、交出护照、电子技术监控等。在我国保释,在中国称之为取保候审,是指侦查、起诉和审判机关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对被刑事追诉而又未被刑事羁押之人,为防止其逃避侦查、起诉和审判,责令其提出保证人或交纳保征金,并出具保证书,以保证随传随到的一种刑事强制措施。因此,在我国取保候审之中的“保证”,不仅有被保释之人的“保证”(在西方的刑事诉讼法中,往往是“宣誓”),还应包括财产之担保或他人之担保;而所候之“审”,除了法院的审判外,还包括侦查机关和起诉机关之传讯(审问)。取保候审虽然是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一种刑事强制措施,但相对于刑事拘留和逮捕这两种强制措施而言,在我国的刑事诉讼实践中,却较少被采用。这与《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公约》第9条第3项关于“等候审判的人受监禁不应作为一般规则”的规定,明显不相符合,因此,需对此问题予以研究,以推动取保候审在我国刑事诉讼过程中更多地被采用。现在我已经把保释的问题说了一遍了,不知道殷先生有什么看法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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