另一个理由,是赎金的金额。在2003年时,十万虽说不是小数目,但也不是大的吓人了,无非就是一辆比较好的车的价钱。绑匪冒着坐牢的风险,就为了敲诈这么点钱,实在不好解释。
话虽如此,既然人家报案了,丨警丨察就必须全力追查。于是,我们刑大领导批准立案,正式开始了追查。
首先,我们排查了被害人徐俊乐的社会关系。徐俊乐之前曾开了一家小外贸公司,赚过一点钱,但后来似乎经营不善,在年前就已经处于实质上的停滞状态。从工商、税务部门反馈过来的消息看,并没有太大的钱财往来,家属也反映说没有听说和谁因为债务结下了梁子。该公司有雇员3人,两人已经在半年前陆续离职,其中一人离开金宁去了外地;剩下的一个人是个小伙子,没有前科,看样子也不是杀人越货的料,况且徐俊乐在事发前一周,还给他按时发放了工资,没有明显的作案动机。
从徐某比较熟悉的朋友、亲戚、生意伙伴方面入手,我们也开始了细致的排查。案发之后,这些人中并没有哪个是明显出现异常,逃往外地或是藏起来不再露面的。当然,心理素质特别好的绑匪,我们以前也见到过,这倒不能排除。
然后,我们研究了案发时徐某的行踪。他最后一个有证可查的活动,是16号中午下楼去吃午饭,大概11点多钟。证明人是他的那个员工,以及楼下餐饮店的店老板,我们核实了下,认为这两个人没有窜供的必要,应该是可信的。然后,那个小伙子出门去某公司联系业务,忙到下午四点半钟,就径直回家了,这一点也有对方公司的多名员工,以及该小伙住处的看门老伯所证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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