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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3章 四级人民法院各权限分工(主管与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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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阅读此书的读者们,你们好!

看了一下这一章,感觉内容应该有点复杂,我都在想如何把东西逻辑写清楚,写通顺。

(其实是真得很复杂)

——分割线——

【第三章:主管与管辖】

【民事诉讼主管】

看着标题,是不是感觉也不是很难?

主管,其实就是民诉是谁主管的,当然是法院啊!

所以,民事案件,都是在法院受理的权限范围内。

不过,也是有判定标准的。有些案件并不是民事,或者他们并不是因为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引起的民事纠纷,那么就不能定位民事案件。如果各位还记得最开始学民法的时候,民法的概念,也就知道我现在写的这个是什么意思了。

(至于刑事案件,等咱们学习了刑事诉讼了再谈,不过,我记得,好像并没有独立的刑事法院,应该也是人民法院主管)

凡是,适用我国民事诉讼法审理的案件,都属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的主管范围。

但是,也有其他国家机关、社会组织也同样是处理争议的地方啊!有什么?

第一个,人民调解委员会;如果你们去搜百度,还真的有这个存在,不过,它是群众自治组织,不一定能够解决复杂的案件,所以只能够解决一般的民事纠纷。(复杂的民事案件还是得由主管的人民法院来解决更为妥当)

第二个,仲裁机构,也简称为仲裁委员会。(民商事和劳动争议)主要是针对这个。当然,这完全看当事人自己的选择,看自己选择哪个进行主管。仲裁是一裁定输赢;法院是有两次审理,一审之后不满,可以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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