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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6章 金融体系内(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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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阅读此书的读者们,你们好!

今天的心情,中午很好!

因为太阳出现了,晒了半个小时的太阳。

这种感觉,真的很美妙。

但是现在,却又感觉到了一种迷茫。

我知道,又是思维在自行发展,自我作祟了。

想到这里,我不禁拿出了我的精神支柱,看了一眼。

哭笑不得的脸上,又出现了皮的笑意。

很好!

自我拯救过来了。

——分割线——

好,开始今天的内容。

【刑法——第二十章: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

看到标题,第一时间想到了什么?

金融体系!

一个国家的货币管理秩序!

想到这里,是不是感觉就不是那么难懂了?

【第一个,伪造货币罪】

简单理解:就是没有货币发行权的人,去制造货币,让人以为是真的。

(外观足以让人相信、妨害货币的公共信用行为)

所以,不难看出。

客体:是国家货币管理秩序;

客观:行为上是制造外观足以使一般人误认为是货币的假货币;

主体:必须是没有货币发行权的自然人;

(单位不能成为本罪主体)

根据《刑法》第170条的规定处罚。

——分割线——

【第二个,出售、购买、运输假币罪】

其实就是,明知是假的,还去出售、购买、运输。

(数额较大的行为)

根据《刑法》第171条第1款的规定处罚。

——分割线——

【第三个,持有、使用假币罪】

这里,是分清楚使用与出售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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