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阅读此书的读者们,你们好!
今天的心情,中午很好!
因为太阳出现了,晒了半个小时的太阳。
这种感觉,真的很美妙。
但是现在,却又感觉到了一种迷茫。
我知道,又是思维在自行发展,自我作祟了。
想到这里,我不禁拿出了我的精神支柱,看了一眼。
哭笑不得的脸上,又出现了皮的笑意。
很好!
自我拯救过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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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开始今天的内容。
【刑法——第二十章: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
看到标题,第一时间想到了什么?
金融体系!
一个国家的货币管理秩序!
想到这里,是不是感觉就不是那么难懂了?
【第一个,伪造货币罪】
简单理解:就是没有货币发行权的人,去制造货币,让人以为是真的。
(外观足以让人相信、妨害货币的公共信用行为)
所以,不难看出。
客体:是国家货币管理秩序;
客观:行为上是制造外观足以使一般人误认为是货币的假货币;
主体:必须是没有货币发行权的自然人;
(单位不能成为本罪主体)
根据《刑法》第170条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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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个,出售、购买、运输假币罪】
其实就是,明知是假的,还去出售、购买、运输。
(数额较大的行为)
根据《刑法》第171条第1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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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个,持有、使用假币罪】
这里,是分清楚使用与出售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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